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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布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意见稿

时间:04/14/2016 17:11:40

北京市发布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意见稿

   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将适用于现有工业炉窑和其他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排污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

  另外现有源按I、II两个时段,分别执行相应的标准限值。第I时段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第II时段指自2017年7月1日起。

  其中明确了工业炉窑的第I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工业炉窑的第II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工艺及其他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物监测方法等内容。

  该项标准实施后,若北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文件指出,该标准是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与DB11/501-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调整了标准覆盖的污染源范围;

  ——新增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修改了DB11/501-2007中一般污染源的部分排放限值;

  ——新增了三甲胺、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醚、苯乙烯等5项大气污染物和臭气浓度的排放限值;

  ——调整了其他A类物质和其他B类物质的分类限值,新增了其他C类物质的排放限值;

  ——取消了“典型VOCs污染源排放要求”;

  ——修改了监测要求。

  该标准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中相应的内容,同时《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237-2004)废止。

(转自:建材情报所廖述聪 中国粉煤灰产业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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