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电力体制改革六大配套文件,值得关注的是,自备电厂也“赫然在列”,文件全称是《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我国有一些高耗能企业,用电量都很大,但过去电价相对较高,这些企业出于压缩成本的考虑,建设了自发自用的电厂,这就是自备电厂,同时,也有少部分自备电厂将一些富余电量外卖,但必须先上网,不能和用电客户直接交易。
《意见》明确规定,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同时,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省掉购销差价。
环保压力也是自备电厂势弱的一个重要原因。《意见》要求,自备电厂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火电建设相关产业政策和能效、水效、环保、安全质量等各项标准。
另外,《意见》中还强调,企业自备电厂的自发自用电量,也应承担并足额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各级地方政府均不得随意减免或选择性征收。
《意见》还称,“拥有并网自备电厂的企业应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备用容量,并按约定的备用容量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
(转自:中国粉煤灰产业联盟)